(一)补助对象
全市范围内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和创业行动的困难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子女。
(二)项目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具有发展前景,能够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项目。
(三)项目流程
1.初审。由创业者本人向所在区县总工会(含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下同)提出申请,所在区县总工会按照有关要求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资格和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2.推荐。经工会资格审查合格后,向贷款机构推荐;
3.审查。借款人持资格证明向相应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各项资料,贷款机构受理后进入调查、审查、审批环节;
4.发贷。经贷款机构按正常信贷程序审查合格后发放贷款,贷款期限设定在2年之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补助标准
对能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按年度给予资金补助。贴息补助标准:最高年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创业人员偿还利息不足3000元的,按实补贴);创业补助标准:每带动3人以下就业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创业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补助。
(五)项目汇总上报
1.对已开展的项目,区县总工会汇总后填报《四川工会创业小额贷(借)款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表》报市总工会。
2.各区县工会对年内将开展的项目,上报年内工作计划及所需补助资金量。
上述两表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市总工会汇总后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决定,再通知区县总工会补贴金额,补贴款项于次年年初拨付区县总工会,由区县总工会实施补贴创业人员。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或困难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能证明申报补贴人员是创业者);
3.银行贷款材料复印件;
4.归还银行利息材料复印件;
5.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咨询电话:总工会 0830-2291596